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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QB/440500991825-2005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随机图像识别防伪标识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复合工艺将特定物质复合在各类载体上的随机图像识别防伪标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51.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
GB/T2792 压敏胶带180°剥离强度测定法
GB/T2828 逐批检查技术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T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4851 压敏胶持粘性试验方法
GB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7705 平版装潢印制品
GB/T7754 压敏胶剪切强度试验方法
GB/T17000 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004 防伪技术术语
定义和术语
(一)随机图像识别防伪标识:该标识是运用覆膜工艺将特定物质随机分布在膜与膜(纸)之间,将随机特定物质、随机字符、随机序号或随机条码构成个性化图案作为产品的防伪信息,通过扫描、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中,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通信方式查询对比,辨别产品的真伪。
(二)特定物质:金属、非金属类的有色、无色、荧光纤维、颗粒、碎屑。或者多种规则形状(其上可印刷信息)的片状物。
(三)其它术语按GB/T17004进行解释。
分类及命名
按使用防伪标志的不同分为: A.图像识别防伪标识; B.防窜物流监控标识。
要求
(一)规格允差见下表
| 项目 |
指标 |
| 尺寸 |
允差 |
| 外形尺寸 |
横向 |
300mm以上 |
≤ 5% |
| 300mm以下 |
≤ 6% |
| 纵向 |
300mm以上 |
≤ 5% |
| 300mm以下 |
≤ 6% |
| 注:以上为通用规格,可按用户要求生产。 |
(二)产品图像查询方式分为
A. 电话查询; B.
手机短信查询;C.互联网查洵。
(三)外观
A. 成品整洁 成品整洁,无脏污、残缺;
B. 文字印刷 文字印刷清晰完整,小于5号字不误字意;
C. 可识别性 纤维清晰可见。
(四)套印误差
套印误差≤0.30 mm。
(五)模切中心最大偏差(标识面积>400mm2时)
模切中心最大偏差(标识面积>400mm2时)≤1.50 mm。
(六)同色密度偏差
同色密度偏差≤0.070。
(七)同批同色色差(CIEL﹡a﹡b﹡)
L﹡>50.00,≤6.00;L﹡≤50.00,≤5.00。
(八)纤维密度
标识内平均值≥1根/cm2。
(九)纤维牢度
纤维牢固不脱落。
(十)物理性能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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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
1 |
定量 |
g/m2 |
±5.0 |
|
2 |
持粘性位移 |
mm |
≤5.0 |
|
3 |
180°剥离强度 |
N/25mm |
≥3.5 |
试验方法
(一)试验环境 按GB/T2918的规定进行。
(二)外观检查
A.成品整洁 按GB7705
中3.2将试样放在D65(色温5500~6500K)标准光源下,观察者眼睛与目视部分相距400mm左右,借助放大镜等设备目测观察。
B.文字印刷 按GB7705
中3.2将试样放在D65(色温5500~6500K)标准光源下,观察者眼睛与目视部分相距400mm左右,借助放大镜等设备目测观察。
C.可识别性 用目测法和标明的通讯查询方式检验。
(三)套印误差 按GB7705 中3.4检验。
(四)模切中心最大偏差(标识面积>400mm2)
按GB/T17000 中8.4用读数显微镜以图案中心为基准测量模切中心最大偏差。
(五)模切中心相对偏差(标识面积≤400mm2)
按GB/T17000 中8.4用读数显微镜以图案中心为基准测量模切中心最大偏差与标识相应方向的标称值之比。
(六)同色密度偏差
按GB7705 中3.5检验。
(七)同批同色色差
按GB7705 中3.6检验。
(八)纤维密度
用目测法或读数显微镜检验。
(九)纤维牢度
用细针等利器才可挑出为合格。
(十)定量的测量
按GB/T451.2规定进行。
(十一)持粘性测量
按GB/T4851规定进行。
(十二)180°剥离强度测量
按GB/T2792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一)组批与抽样
同一规格,同一品种,同时交货的一组产品为一批(即每一批交货量为一批)。每批产品按GB2828抽取检验样本的大小、检查水平按Ⅱ级、合格质量水平AQL=2.5执行。
(二)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5.1、5.3~5.6、5.9~5.10条和持粘性测量。
B.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C.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设计、工艺、原材料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e)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三)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抽取。
(四)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一)标志、标签
产品应有标志、标签并标明:(a)产品名称;(b)企业代号;(c)系列代号;(d)规格;(e)数量;(f)包装批号;(g)检验员代号;(h)生产厂名及厂址;
(i)执行标准号和标准备案号;(j)生产日期;(k)产品合格证等。
(二)产品的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按GB5296.1中有关规定执行。
包装、运输、贮存
(一)包装
包装应牢固可靠,在运输、贮存中不受损坏和污染。
(二)运输
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重压、日晒雨淋和剧烈振动。
(三)贮存
包装膜应贮存在通风、 阴凉、干燥的室内(5℃~30℃), 防止重压, 并远离热源。产品从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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